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中介事项 | 许可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间 | 规范要求 |
1 | 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外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 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第八条 | 具备相应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 股权或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权限内外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 | 不指定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民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民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民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职业中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住房和建设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获得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15〕20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城乡发展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城乡发展局 | 洪水影响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城乡发展局 | 水质、水量检测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发放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城乡发展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城乡发展局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学评价 | 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诊所(含个体诊所)执业登记注册、校验、执业变更 |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八条 | 经过认证的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十九条 | 相应银行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6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复核、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7〕50号) | 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复核、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第二十三条 | 经过认证的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复核、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第二十三条 | 经过认证的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复核、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 | 经过认证的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复核、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十一条 | 经过认证的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专业培训(进修)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证、校验、变更、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1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卫法监〔2006〕43号)第十一条 | 具体资质的培训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防护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1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卫法监〔2006〕43号)第十一条 | 具有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3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1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等 | 具有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4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 | 具有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5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证、校验、变更、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 | 具体资质的培训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 | 具有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7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 具有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8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十条 | 具有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9 | 环境保护局 |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不含辐射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 | 具备资质的环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 | 环境保护局 | 项目引进环评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5〕15号 | 具备资质的环评机构 | 不收费 | 双方协商 约定 | 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专家费、评审费等服务费用,严格限定完成时限 |
31 | 环境保护局 | 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 不收费 | 双方协商 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由审批部门付费 |
32 | 环境保护局 | 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省级环境技术评估机构 | 不收费 | 双方协商 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由审批部门付费 |
33 | 环境保护局 | 提供太湖流域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服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1号)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第十条 | 具备能力的环境监理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监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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